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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时的三种程序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试述法人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的适用范围。

荷兰籍男青年甲,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甲打电话给好友乙,告知此事。乙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甲把照相机换回来,甲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甲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提问:(1)甲以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理?为什么?(2)假设甲青年25岁,是在乙国登记注册的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在中国旅游期间,甲看中一种玉器饰物,遂以公司名义与当地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1000套玉器饰物的合同。后因资金问题,甲反悔。甲以其本国法规定玉器是国家专营商品,本公司不具有经营玉器商品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应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

简述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简述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