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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9年7月27日签发支票向乙支付货款,但甲填写的出票日期为2009年8月18日。由于货物数量未最终核定,支票金额未填写。乙将支票背书给丙,嘱咐丙补填金额不可超过15万元。丙将金额记载为25万元,背书给丁。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的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为由退票。丁以甲、乙、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连带承担票据责任。试问:(1)甲签发出票日期与实际不符的支票,是否有效?(2)甲交付给乙金额空白的支票,该出票行为是否有效?(3)乙将金额空白支票背书转让给丙,转让是否有效?(4)丙将金额填写为25万元,丙的填写行为是否有效?(5)如果最终核定甲应当向乙支付的货款为14万元,甲、乙、丙如何对丁承担责任?

甲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支票。因未确定最终数量,金额未填写。但双方在一份书面协议中约定,单价65元,数量1000件左右,实际发货数量视运输车辆装载情况而定,总价以实际交付的数量确定。乙为清偿对丙的债务,将支票金额填写为99900元。丙向银行提示付款后收得款项99900元。乙向甲发送货物1200件。甲要求乙退还21900元,乙寻找借口久拖不办。甲对乙和丙提起诉讼,认为乙超越权限填写票据,其填写无效,乙和丙不享有票据权利,要求乙与丙对返还票据金额99900元承担连带责任。问:(1)甲将金额未填写的支票交给乙,该支票是否有效?试述其理由。(2)乙将金额填写为99900元,该支票是否有效?试述其理由。(3)甲要求乙和丙返还票据金额999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试述其理由。(4)此案应如何解决?

甲公司从乙公司拿到一张由丙公司签发的未记载金额但注明了限额10万元的空白转账支票,甲公司将金额补记为24万元后到银行转账遭银行拒绝,理由是丙公司存款不足。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称票据被恶意补记金额,拒绝付款。试问:(1)银行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丙公司所签发的空白支票否是有效?其后果是什么?(3)丙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支票保付与汇票承兑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