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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构成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延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士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 1993年至夸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  问:(1)判断甲与乙之问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1995年至1999年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  (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囝法律来处理?

中国公民刘闻与丁薇薇于199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刘天家,1994年刘闻与丁薇薇由于感情不合而离婚。同年刘闻去英国留学,并与英国女子结婚。1998年丁薇薇因意外身亡,刘天家于是与刘闻寡居的母亲王亚慧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上海浦东区的一间小屋里。刘闻自去英国留学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从未给其儿子刘天家和其母亲王亚慧寄过生活费。2000年10月,刘天家与王亚慧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闻承担对刘天家的抚养义务和对王亚慧的赡养义务。问:(1)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为什么?

什么是领事婚姻?我国在涉外婚姻中对领事婚姻有哪些规定?

  试述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的立法规定。

简述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