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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画家A某1954年创作完成了《武松打虎》组画,1957年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广为流传。A某于1983年去世,有继承人B某。1980年c酒厂将该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冈陈酿系列白酒酒瓶上。1995年该厂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景阳冈陈酿品评会”。此时,B某从国外归来得知侵权事实,协商未果,遂于1996 年7月起诉,诉称C酒厂未经A某许可,A 某去世后来经B某许可,使用A某的美术作品.侵犯了A、B的著作权,并以“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C酒厂的《武松打虎》注册商标。C 酒厂辩称:本厂从1980年开始使用该商标,曾取得A某口头许可,退一步讲,即使未得A、B许可,但一直在宣传,还取得商标注册,现在超过诉讼时效。  问:(1)C酒厂是否侵权?为什么?  (2)B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简述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区别。

  简述委托作品的概念和权利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