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重点归纳:第十三章第二节

2019-08-22 22:22:2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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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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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资金、物、服务行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变更: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消灭: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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