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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6年4月20日批准报出。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某项银行借款10000万元于2015年5月到期。甲公司为乙公司此项银行借款60%的本息提供担保。乙公司借入的款项至到期日应偿付的本息为11500万元。由于乙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银行于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及为其提供担保的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14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甲公司预计承担此项债务的可能性为50%,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016年3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乙公司和甲公司败诉,甲公司需为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60%,乙公司和甲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于3月15日上诉至二审法院。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甲公司估计需替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60%的可能性为51%,并且预计替乙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为80%。假定税法规定,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发生的损失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为乙公司借款担保有关的会计处理,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 A

    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 B

    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因此事项应确认预计负债6900万元

  • C

    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725万元

  • D

    资产负债表日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E

    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因为该事项应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为11500万元

甲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2010年3月10日)之间发生了以下交易或事项:(1)2009年12月发出且已确认收入的一批产品发生退回,商品已收到并入库。(2)经与贷款银行协商,银行同意甲公司一笔将于2010年5月到期的借款展期2年。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甲公司无权自主对该借款展期。(3)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拟对2009年度利润进行分配。(4)2009年10月6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600万元。至2009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甲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009年度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10年2月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专利侵权损失500万元,但甲公司不服从判决,又提起上诉,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甲公司仍在上诉中,律师认为很可能维持原判。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有()。

  • A

    发生的商品销售退回

  • B

    银行同意借款展期2年

  • C

    法院判决赔偿专利侵权损失

  • D

    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下列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重要非调整事项的披露说法正确的有(   )。

  • A

    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应该进行披露

  • B

    非调整事项的内容应该进行披露

  • C

    非调整事项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应进行披露

  • D

    对于无法作出估计的非调整事项应披露其未来期间的处理

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于2016年3月31日批准报出,2016年2月10日,因被担保人(甲公司的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贷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300万元。该业务起因为3年前甲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2015年年末到期时甲公司的子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但是甲公司在2015年末未取得被担保人相关财务状况等信息,未确认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 A

    银行要求履行债务担保责任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 B

    对于债务担保事项,应在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其他应付款300万元

  • C

    该事项减少2015年营业利润300万元

  • D

    该事项减少2015年利润总额300万元

某公司自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非调整事项的有(   )。

  • A

    处置其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 B

    董事会提出法定盈余公积分配方案

  • C

    董事会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 D

    报告年度公司为了实现账面盈利目标而转回12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的财务报告于2012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2年4月30日完成。下列事项中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有()。

  • A

    2012年1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100万元,当日,赔款已经支付。甲公司在2011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80万元

  • B

    2012年4月10日,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200万元,赔款已于当日支付。甲公司在2012年3月31日已确认预计负债180万元

  • C

    2012年4月16日,收到购货方因商品质量问题退回的商品,该商品销售业务于2011年11月发生,甲公司已确认收入5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400万元

  • D

    2012年4月20日,收到购货方因商品质量问题退回的商品,该商品销售业务于2012年1月发生,甲公司已确认收入8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700万元

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于2015年4月25日批准报出。该公司对下列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4月25日的事项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 A

    2014年度销售的商品发生退回,原销售价格500000元,销售成本300000元。该公司冲减了2014年度利润表上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等项目,并相应调整了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

  • B

    因销售收入确认有误,2014年度少计利润850000元。该公司在2014年度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上作了相应调整,同时调增了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212500元

  • C

    获知2015年3月20日某债务单位发生火灾,导致该公司应收账款中的450000元(重大)预计不能收回。该公司据此作为坏账损失,调整了2014年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目,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 D

    该公司2014年12月份与甲企业发生经济诉讼事项,2015年2月4日经双方协商同意,由该公司当日支付给甲企业80000元作为赔偿,甲企业撤回起诉。该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将此项应付赔偿款确认为2014年度的损失,并调整了2014年度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但未对现金流量表正表的有关项目(直接法部分)进行调整

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于2016年3月31日批准报出,2016年2月24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2015年12月31日发出的商品存在规格不符的情况,经协商销售折让10%。该业务2015年12月31日已确认收入100万元并结转成本8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因素影响,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 A

    发生的商品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 B

    该事项减少2015年营业利润10万元

  • C

    该事项应冲减2016年营业收入10万元

  • D

    该事项应冲减2016年利润总额2万元

星美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3年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为2014年4月30日,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5月31日完成。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XYZ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对该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疑问。 (1)2013年1月1日,星美公司以270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项管理用无形资产,价款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为15年,星美公司预计其在未来10年内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星美公司计划在使用5年后出售该无形资产,G公司承诺5年后按187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无形资产。假定税法规定对该无形资产按照15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预计净残值为0。星美公司对该无形资产的购入以及该无形资产2013年1月至12月累计摊销,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   2700   贷:银行存款   2700 借:管理费用   270   贷:累计摊销   27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   贷:所得税费用   22.5 (2)2013年5月1日,星美公司与Q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Q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星美公司应于2014年2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18万元(不含增值税额)。税法上的处理与会计规定一致。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贷:库存商品   120 (3)2013年6月18日,星美公司与P公司签订管理用固定资产的销售合同,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50万元,售价150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经营租赁协议,约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星美公司自P公司所售商品租回供管理部门使用,租赁期2.5年,每半年支付租金45万元,已知半年租金的市场价格为60万元。星美公司于2013年6月 28日收到P公司支付的价款。当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办理完毕。税法规定,该业务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星美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   贷:固定资产   1200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       营业外收入   300 借:管理费用   45   贷:银行存款   45 (4)2013年7月,星美公司按法院裁定进行破产债务重整。2013年10月法院裁定批准了星美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截至2014年1月20日,星美公司已经清偿了所有应以现金清偿的债务;截至2014年4月10日,应清偿给债权人的7500万股股票已经过户到相应的债权人名下,预留给尚未登记债权人的股票也过户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星美公司认为,在年报报出之前,有关重整事项已经基本执行完毕,很可能将得到法院的最终裁定,故在编制2013年年报时确认了该项破产重整收益并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 要求:假定你是XYZ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判断星美公司对上述事项作出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处理。(不考虑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的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华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公司)系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子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华苑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华苑公司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5月31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5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华苑公司已于12月31日对公司账目进行结账。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为2016年4月30日。2016年3月31日,华苑公司监事会对财务会计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以下会计处理错误,提请财会部门进行处理:(1)2015年10月15日,华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甲公司销售400台A设备,代销协议规定的销售价格为每台10万元,华苑公司按甲公司销售每台A设备价格的5%支付手续费。至2015年12月31日,华苑公司累计向甲公司发出400台A设备。每台A设备成本为8万元。2015年12月31日,华苑公司收到甲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A设备300台,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价款为3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0万元。至2016年3月31日,华苑公司尚未收到销售A设备的款项。税法规定,委托代销商品应当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华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  4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借:销售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  贷:发出商品  3200(2)2015年12月1日,华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50台B设备,每台B设备成本为15万元。同时,华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华苑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以每台25万元的价格购回B设备。当日,华苑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华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  贷:库存商品  750税法规定,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3)2015年12月10日,华苑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60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M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华苑公司对M公司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账面余额为5400万元,至2015年12月31日,该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华苑公司也未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转让款。税法规定,对于该项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当在股权转让的手续办理完毕时确认。华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收款  6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400投资收益  600(4)2015年11月25日,华苑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为丁公司培训20名设备维护人员,分两期培训,每期培训10人,时间为30天;培训费用总额为40万元,培训开始日支付15万元,余款在第二期培训结束时支付。2015年12月1日,华苑公司开始第一期培训,同时收到丁公司支付的培训费15万元并存入银行。至2015年12月31日,华苑公司已培训10人,发生培训支出18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2015年12月28日,丁公司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华苑公司预计25万元培训费难以收回。华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5  贷:预收账款  15借:劳务成本  18  贷:银行存款  18借:预收账款  15应收账款  5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借:其他业务成本  18  贷:劳务成本  18(5)2015年12月25日,华苑公司向戊公司销售2台E设备并负责安装,安装工作为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2月28日,华苑公司发出E设备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格为每台250万元,价款总额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华苑公司已收到戊公司通过银行支付的上述款项。E设备每台成本为180万元。至2015年12月31日,E设备的安装工作尚未开始。华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  贷:库存商品  360税法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6)2016年2月8日,华苑公司已获知己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应收己公司款项585万元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该应收己公司款项,由于2015年12月31日已获知己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全额收回,已按应收己公司款项585万元的60%计提坏账准备。2016年2月8日,华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减值损失  234  贷:坏账准备  234但未调整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7)2016年3月22日,庚公司起诉华苑公司违约案判决,法院一审判决华苑公司赔偿庚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华苑公司和庚公司均表示不再上诉。华苑公司尚未向庚公司支付该赔偿款。假定税法规定,该赔偿款在实际支付时允许税前扣除。该诉讼案系华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庚公司发货所引起的,庚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华苑公司赔偿部分经济损失。2015年12月31日,该诉讼案件尚未作出判决,华苑公司已按估计赔偿金额40万元确认预计负债,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16年3月22日,华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10  贷:预计负债10但未调整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有关资料如下:(1)华苑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2)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3)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4)所售商品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账龄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6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10%。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6)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华苑公司已根据计算的会计利润计算了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7)华苑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要求:(1)对监事会发现的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涉及利润分配、递延所得税和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合并编制)。(2)填列上述事项对华苑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下列给出项目的调整金额(请将调整金额填入给定的表格中;调增数以"+"表示,调减数以"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