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方北京海淀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湖南衡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在天津市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由甲方在北京房山区为乙方加工制作一批医疗器械,加工费40万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外一方有权在北京或南京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合同提供原材料,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准备以乙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题:(1)甲方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2)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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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方应向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据2015年《民诉解释》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做几道

参与分配

  简述对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试述查封、扣押的范围。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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