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查封、扣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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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但对于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表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3)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来发表的著作;(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5)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袁彰的物品;(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的财产;(7)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

多做几道

参与分配

  简述对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试述查封、扣押的范围。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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