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某省A市B区居民甲与A市C县居民乙因财产纠纷诉至C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不服,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重审,法院仍判决甲败诉,双方均未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的第二个月,甲找到了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并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有关法院决定再审。在再审中,有关法院发现原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丙,并通知丙参加诉讼。问题:(1)本案当事人应当向何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2)再审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此案?为什么?(3)丙参加诉讼后,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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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本案当事人应当向何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关联知识点1
应当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原生效判决的作出法院为C县人民法院,故应当向C县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再审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此案?为什么?关联知识点2
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此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为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诉的再审审理法院为A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提审审理,故适用第二审程序。

(3)丙参加诉讼后,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依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程序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丙,再审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对其请求只能调解,不能判决,以保证其上诉权益。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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