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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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

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A

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

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

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

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B

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C

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

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

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

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

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

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

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

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

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

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

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

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

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

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

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

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

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

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

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

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