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

2019-04-24 09:04:5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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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三】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制定业务规则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二)公布信息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1)转融资余额。

  (2)转融券余额。

  (3)转融通成交数据。

  (4)转融通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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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四)资金用途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转融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1)银行存款。

  (2)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3)购置自用不动产。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五)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报告制度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七)信息共享与保密

  (1)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

  (2)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4)中国证监会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八)违规处罚

  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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