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法律法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

2019-05-22 21:50:3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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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六】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

  1.《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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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2.《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第十五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经纪人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 )。

  A.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B.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C.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D.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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