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知识考点(49)

2019-03-29 15:04:0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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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规定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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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的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5)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信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7)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考点三】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5.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7.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8.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9.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有权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中国证监会和地主证管办(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护。

  10.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11.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根据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的投诉或者举报,有权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咨询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有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投诉和举报。

  13.地主证管办(证监会)对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的文件

  (1)年检申请报告

  (2)年度业务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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