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知识考点(14)

2019-03-23 13:33:2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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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十九、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组 织机构的 特别规定 主要表现 在如下几 个方面:

  1. 规定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规定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3.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 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权主要是程序性的,即主要行使三项职责:一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文件保管;二是负责公司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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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股东资料管理等);三是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 规定了“关 联董事”的回避制 度。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利用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二十、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有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勤勉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性义务包括: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3)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4)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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