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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八、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权利滥 用的内容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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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2) 滥用的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3) 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4) 滥用的责任。包括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 股东的人数和资格。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 50 个。最少则为一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 公司的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出资程序的规定。
3. 公司章程。
4. 公司设立的其他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公司名称。
(2) 有公司的组织机构。
(3) 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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