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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德国《世袭农地法》的基本内容、目的及其实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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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3年9月29日颁布的《世袭农地法》规定:面积在75~125公顷之间的农业用地为“世袭农地”;“世袭农地”的所有者为农民;只有日耳曼人和“有人格者”才有资格称为农民。法律对日耳曼人种作了严格的规定:凡1800年1月1日以后,父母双方不与犹太人种或有色人种混血者为纯日耳曼人。法律还规定,“世袭农地”不能因遗嘱而变更,不能出售、抵押或因无力偿债而被没收;所有人死后,只能由长子或幼子1人继承,不得分割,其他子女和亲属只能继承“世袭农地”以外的遗产,另谋职业。该法实施的结果,一方面促进了富农经济的发展,造就出一个强大的富农阶层,成为法西斯政权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迫使无土地继承权的人进入工厂或军队,使正在发展中的垄断企业获得充裕的劳动力;同时也保证了正在扩充的法西斯军队有足够的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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