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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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议会主权原则。

  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的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疲止原有的法律。

  (2)分权原则。

  ①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

  ②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受责,接受国会的监督。

  ③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的权力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对国套和内阁的牵制。

  ④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

  (3)责任内阁制。

  内阁是政府的代名词。所谓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这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

  (4)法治原则。

  “法治”的字面意思是“法律的统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

多做几道

试述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

名词解释:《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简述苏联法院与检察院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简述1922年苏俄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宪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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