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立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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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立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经审查,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受理,然后办理法律手续;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同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虽然不属于自己管辖但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明显不属于立案范围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诉他们应当向哪些部门去控告、检举,以保护他们揭发犯罪的积极性。

 (2)对接受立案材料的审查。对于接受的立案材料,公、检、法三机关均必须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判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可以要求控告人、举报人等补充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调查。

 (3)对立案材料审查后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作出立案决定。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作出不立案决定。

 (4)对不立案决定的复议。控告人如果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5)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等对不立案决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隶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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