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人员周喜对曾经举报过其盗窃行为的退休干部张某实施报复,将张某打成重伤。张某的儿子便到附近的人民检察院控告周某的报复伤害行为。接待他的检察人员告诉他:“你的控告我们不能接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又犯罪的,应当由监狱或者监狱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公民个人无权提出。你只能向周喜以前服刑的监狱反映。”张某的儿子说自己不知道周喜原服刑地,这时旁边的副检察长说:“你父亲被周喜打伤,这个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张某的儿子于是到了法院,法院告诉他,这样的伤害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受理,法院不能接受案件。于是,张某的儿子又到了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问题:  (1)该案是否应当立案?应当由哪个机关立案? (2)检察院和法院对张某的儿子提出控告的解答和处理是否存在问题?请予以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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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案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的条件,因此应当立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

 (2)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张某的儿子的解答都存在问题。首先,周喜属于刑满释放人员,其重新犯罪的案件应当由地方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监狱部门处理,监狱部门处理的是在押的服刑犯人重新犯罪的案件,因此,检察人员认为张桌的儿子无权控告的说法是不对的;其次,张某被殴打为重伤,重伤害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副检察长认为本案属于自诉案件,不需要侦查,张某的儿子应当直接去法院起诉的说法也是不对的;再次,法院的接待人员就本案的立案管辖问题的说法是对的,但是法院对于被害人的控告.也应当接受,然后按照有美立案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法院没有这样处理,而是让控告人去公安机关控告,这种做法如同检察机关不接受案件一样,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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