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公安机关在一次抓捕结伙抢劫的犯罪集团时,几名犯罪嫌疑人逃窜。侦查员谢某在追捕时突然看见其中一名正是自己未婚妻的弟弟。谢某是政法学校毕业的,他很快想到了案件的当事人与自己有特殊关系,自己应当回避,于是,他放弃了继续追捕。 问题: 谢某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谢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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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谢某是应当回避的人员。谢某与被追捕的逃犯具有某种特殊关系,参与此案,存在着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能。因此,谢某是属于合格的回避适用人员。

 (2)但是,谢某不应当停止追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不能自行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这是因为侦查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情况往往比较紧急,如果侦查人员自行停止工作,可能会放纵犯罪嫌疑人、灭失罪证,从而无法及时制止犯罪,破获案件。所以谢某的行为不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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