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4年6月15日,厦门市仪器仪表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烧结青铜多孔元 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国外公司通过仪器仪表公司向粉末厂转让该技术。 合同有效期8年,合同期间及期满后5年 内,受让方无权将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 转让合同以外第三人。合同签订后,粉末 厂即派出陈某等技术人员前往国外接受 培训,陈某受训后,在粉末厂生产青铜多 孔元件车间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陈某 曾与粉末厂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合 同,其中规定“聘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和 工作方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和 经济利益”。2008年8月,陈某同厦门市 开元区横竹生产服务社共同投资开办了 横竹厂.生产与粉末厂相同的青铜多孔元 件,并投放市场,致使粉末厂销售量下降, 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通过 专家调查鉴定.认为粉末厂掌握的技术在 全国范围内属于被一无二的先进技术。 通过鉴定,横竹厂使用的技术与粉末厂的 技术大体相同。  试分析: 陈某与横竹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扫码查看暗号,即可获得解锁答案!

点击获取答案

  [答案]粉末厂通过受让取得的青铜多孔元件烧结技术.经消化吸收后,已在全国同行业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粉末厂为不使该项技术为公众知悉,仅限少数有关人员掌握,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该项技术已成为粉末厂的商业秘密.陈某作为了解 该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依照《民法通则》 第6条的规定,以及《劳动法》和聘任台同的规定,负有为拳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陈某擅自将商业秘密在本人投资举办的横竹厂使用,生产和销售与粉末厂相同的产品,给粉末厂造成经济损失,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消费者

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涵。

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2003年6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 色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访商品为国内组装 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 价格销售。 2003年6月g日下午.李某到甲公司购置彩电,李某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 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李桌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李某偶然 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严 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 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 李某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请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什么义务?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李某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最新试题

该科目易错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