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自认的情形与自认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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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袁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自认包括明示和默示。

  (3)自认可以由委托代理人作出。

  (4)自认作出后,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回,即:①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莆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多做几道

参与分配

  简述对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试述查封、扣押的范围。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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