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大学职工李宏1990年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名为“车辆外王后视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简称90专利)。1992年8月,某大学水利系与李宏签订联合生产后视镜协议(简称92协议)。依照该协议,李宏提供90专利的全部技术资料.并负责产品转化工作。某大学提供用于产品转化的生产场地、设备、人员及流动资金。在履行92协议过程中,李宏对90 专利进行了改进,最终使产品转化成功。1994年3月2日,李宏持某大学开具的非职务发明介绍信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在90 专利基础上改进的实用新型专利,1995年获得了专利权(简称94专利)。  1996年某大学以94专利是李宏完成的职务发明为由,向该市专利管理局提出应将专利权确认归该大学所有的请求。  问:94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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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本案中94专利应是非职务发明,理由如下:

  (1)本案中协议的性质是产品的转化协议,而不是产品的开发协议。

  (2)李宏是本隶中协议的一方主体,他不是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3)本案中有某大学开具的非职务发明介绍信。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没有利用本单住的物质技术材料完成的发明创作,其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有。

  因此,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94专利应归李宏所有。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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