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0年真题)1997年5月,苏州E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雅虎”商标。国家商标局经过初步审定后,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公告。美国雅虎公司在异议期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美国雅虎公司著名网站“YAH00” (www.yah00.com)的中文音译,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如果苏州E公司获得以上商标的注册,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和认知混淆。因此美国雅虎公司主张苏州E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应被批准,同时美国雅虎公司在信息服务类提出中文“雅虎”商标注册申请。苏州E公司在答辩书中称,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雅虎”,并非如美国雅虎公司所说的那样,取自雅虎公司的域名的英文“YAHOO”的中文音译,而是出自中国历史上苏州著名的文学家唐寅(唐伯虎)“因其风流儒雅,时人谓之雅虎”的流传。另外,苏州E公司申请“雅虎”商标在前,根据商标法“中请在先”的原则,国家商标局于1998年1月27日裁定美国雅虎公司的异议无效。苏州E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获得7“雅虎”注册商标。  请回答:(1)如果美国雅虎公司不服我国商标局的裁定,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为什么?  (2)苏州E公司是否有权禁止美国“雅虎” 中文商标在信息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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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1)美国雅虎公司可以向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的异议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和人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苏州E公司无权禁止美国“雅虎”中文商标在信息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因为苏州E公司在电视机和半导体上使用的“雅虎”商标不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对抗他人在跨类别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且,美国“雅虎”中文标识在网站服务方面已有较高知名度。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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