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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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下面属于“利害关系”的有(  )。

  • A

    债权

  • B

    亲友

  • C

    债务

  • D

    股权控股

  • E

    社会公众

(2009年)下列的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有( )。

  • A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B

    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未被受理

  • C

    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且受理

  • D

    纳税人就半年前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

  • E

    申请人死亡

(2013年,6分)李某的个体餐馆2012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2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于2012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李某。问题:1.县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李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3.李某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