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A公司为履行预付货款义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B公司为支付欠C公司的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C公司后来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问题:  1.B公司出票时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哪些?  2.承兑行承兑时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哪些?  3.B公司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是否合法?为什么?  4.若D公司的付款提示遭到承兑行拒绝,可否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5.若D公司行使追索权,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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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表明“汇票”的字样;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c.确定的金额;D付款人名称;E.收款人名称;F.出票日期;G.出票人签章。

  2.承兑日期。

  3.合法。《票据法》允许背书人依自己的意愿记载该事项(或:该事项为可以记载的事项)。

  4.不可以。《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D公司可以向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c公司、承兑行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因为依照《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做几道

  案例二  2005年3月8日,赵某将其价值10万元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额10万元。3月25日,赵某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5月8日,赵某开车外出时,所驾汽车与违章驾驶的王某所驾汽车相撞,赵某不幸身亡,所驾汽车严重受损,造成损失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  1.如果赵某的家属得到了王某的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是否还有权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2.如果赵某的家属得到了王某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还有权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3.如果赵某的家属未得到王某的任何赔偿,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否向王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4.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没有写明受益人,其保险金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5.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写明受益人为赵某妻子和儿子,则保险金又应如何分配?

  案例一  甲公司为其仓库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甲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立即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lOO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4.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题 2010年6月,甲、乙、丙、丁一致同意共同投资设立“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实物、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申请人向当地工商管理机构提交设立公司登记的申请,但工商登记机构却以当地电子工业公司已经设立多家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工商登记机构的行为是否合法? 2.法院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二  2007年8月20日,甲、乙、丙三人速成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电脑销售业务。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是:①合伙人的出资分别为: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实物折价3万元出资,丙以劳务折价2万元出资;②合伙企业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由甲、乙、丙三方按5:3:1的比例对外承担按份责任;③合伙企业所获收益,由甲、乙:人分配。  2008年9月3日,乙、丙经协商决定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负责执行舍伙企业的事务,甲得知后表示反对。2009年4月7日,戊提出欲加入该合伙企业,甲、乙均明确表示同意,丙则坚决反对。  问题:  1.该合伙协议哪些内容合法?哪些内容不合法?为什么?  2.乙、丙做出的聘任丁为合伙企业经理的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戊是否已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案例一  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 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舍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  问题:  1.请分别计算出甲、乙、丙对兴达厂60万元盈利的分配数额。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盈利分配方案,对于上述60万元盈利,各台伙人应如何分配?  3.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他人共同投资组建另一电子器件厂的行为是否台法?为什么?  4.兴达厂所欠的45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合伙人是否有权以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债务”为由主张承担按份清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要求甲清偿全部债务,甲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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