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一  祥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剐出资4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祥瑞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未缴纳。祥瑞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祥瑞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依法宣告祥瑞公司破产。管理人对祥瑞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①2007年11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20万元。②2007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8年8月27日为7万元.其后截至2009年1月12日为5万元。③2008年7月16日与戊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戊公司为祥瑞公司定制一批礼品,货款45万元,戊公司于2008年9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戊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④除上述事项外,祥瑞公司尚有资产10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175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负债9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  2.祥瑞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3.丁银行与戊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分别是多少?  4.本案中的破产财产是多少?应当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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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当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可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的赠与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故可以撤销。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57万元(50+7)。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但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戊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

  4.本案中的破产财产为l120万元(1000+100+20)。说明: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410万元(300+60+50),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以及400万元税款。最后按比例清偿普通破产债权967万元(57+lO+900)。


多做几道

  案例二  2005年3月8日,赵某将其价值10万元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额10万元。3月25日,赵某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5月8日,赵某开车外出时,所驾汽车与违章驾驶的王某所驾汽车相撞,赵某不幸身亡,所驾汽车严重受损,造成损失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  1.如果赵某的家属得到了王某的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是否还有权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2.如果赵某的家属得到了王某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还有权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3.如果赵某的家属未得到王某的任何赔偿,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否向王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4.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没有写明受益人,其保险金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5.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写明受益人为赵某妻子和儿子,则保险金又应如何分配?

  案例一  甲公司为其仓库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甲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立即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lOO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4.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题 2010年6月,甲、乙、丙、丁一致同意共同投资设立“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实物、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申请人向当地工商管理机构提交设立公司登记的申请,但工商登记机构却以当地电子工业公司已经设立多家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工商登记机构的行为是否合法? 2.法院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二  2007年8月20日,甲、乙、丙三人速成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电脑销售业务。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是:①合伙人的出资分别为: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实物折价3万元出资,丙以劳务折价2万元出资;②合伙企业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由甲、乙、丙三方按5:3:1的比例对外承担按份责任;③合伙企业所获收益,由甲、乙:人分配。  2008年9月3日,乙、丙经协商决定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负责执行舍伙企业的事务,甲得知后表示反对。2009年4月7日,戊提出欲加入该合伙企业,甲、乙均明确表示同意,丙则坚决反对。  问题:  1.该合伙协议哪些内容合法?哪些内容不合法?为什么?  2.乙、丙做出的聘任丁为合伙企业经理的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戊是否已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案例一  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 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舍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  问题:  1.请分别计算出甲、乙、丙对兴达厂60万元盈利的分配数额。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盈利分配方案,对于上述60万元盈利,各台伙人应如何分配?  3.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他人共同投资组建另一电子器件厂的行为是否台法?为什么?  4.兴达厂所欠的45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合伙人是否有权以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债务”为由主张承担按份清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要求甲清偿全部债务,甲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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