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西方议会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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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是议会监督政府的职权,即议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对政府的监督是各国议会的基本职权,这是议会作为主权者人民的代表对政府进行经常性控制的一种手段,体现主权在民思想。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质询。质询是非总统制国家中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权力。依据质询权,议员可以向政府官员就其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项进行质询,并要求政府予以答复。通常由议员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提出问题,要求解释、说明和答辩。政府对议员的质询必须作出答复,从而起到对政府的督促和纠正作用。

(2)听证。听证是议会、议会常设委员会或议员为了解某一情况,传唤或接受有关政府官员、利益集团代表和公民个人到议会或议会常设委员会作证,说明和证实某些情况。听证具有一定的询问和调查性质,通常是在议会或常设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上调查某一情况时采用。在审议重要法案时,有关委员会为听取公众、利益集团代表或特邀专家的意见。也会举行听证会。

(3)调查。调查权是议会监督政府的固有权力。立法必须掌握充分的信息和通晓立法所调查的对象,才能制定出正确和完善的法律。为此,议会有权对政府机关的活动进行调查,并有权得到证言和有关记录。为了加强立法和监督政府的工作,各国宪法和法律都予以议会组织专门机构对政府的行为和政策涉及问题进行调查的权力。

(4)倒阁。倒阁权存在于议会内阁制以及半总统制国家。在这些国家,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支持和信任,若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倒阁权被认为是议会监督政府最重要、最有效、最具威胁性的一种手段。但是,如果议会发动的不信任案投票未能获得多数通过,政府则将留任直至下次议会选举。

(5)弹劾。弹劾权是议会对违法、失职的政府首脑和高级行政官、高级法官进行控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它有别于普通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是由立法机关提起的。弹劾权是议会最后的杀手铜,弹劾权的行使是资产阶级控制官吏、笼络人心的一种手段,也是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派系倾轧的一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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