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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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而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

(2)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的法典化,即一般不存在判例法,由重要的部门法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而英美法系却以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判决一旦作出,不仅对本案有效,而且能够作为以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3)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立法精神,更不可能擅自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来自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就是说,它是法官创造的,因此,英国法又称为“法官法”。在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成文法,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不过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4)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法典通常设有总则并重视总则的作用,法典的体系排列严整,讲求概念明确,逻辑严密,语言精练。而在司法活动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即从一般到特殊,法官的作用在于从既定的成文法律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特定的事实相比照,推论出必然的结果。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是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法官在判案时强调“遵循先例”,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照,从中找出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5)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一般分为司法法和行政法两个法律体系,二者之间互相独立,同时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一般设立专门审理行政诉讼的法院,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传统上,公民控告政府行政部门的程序和普通民事诉讼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是政府成为当事人而已,因此没有必要设立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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