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论述管辖权转移。

扫码查看暗号,即可获得解锁答案!

点击获取答案

正确答案:
管辖权转移,或称“管辖权变通”,它是指案件的级别管辖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得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特别是对于那些一审判决已经作出,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不能通过这种改变级别管辖的方式来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管辖权发生转移的两种情况:
(1)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①重大、复杂案件;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教材章节/页面:4-106

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最新试题

该科目易错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