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刘某拾得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该支票的出票人为某保险公司,收款人为投保人(受益人)邱某。刘某于是冒充邱某签名,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对朋友方某称该支票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自己的开户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抵自己先前所欠贷款,从而无法利用该支票的票款来周转,所以愿意以4万元背书转让该支票给方某。方某半信半疑受让了该支票,随后,方某到某商店购物5 万元,并将先前所得5万元支票背书转让给该商店,商店随即持票到某开户银行结算,发现该支票已经于该商店得到它的当日被挂失,但至今没有进行公示催告。  问:(1)本案中各环节的持票人的性质和地位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谁该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扫码查看暗号,即可获得解锁答案!

点击获取答案

  (1)本案中邱某、刘某、方某和某商店先后成为持票人。刘某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属无权利持票人。方某取得票据虽然不是出于恶意,但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须接受抗辩,属于瑕疵权利持票人。某商店善意取得票据,属于完整权利持票人

  (2)出票人保险公司,背书人邱某、刘某和方某都是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之人,都应当对最终持票人某商店承担票据责任。保险公司或者邱某的挂失止付不能有效防止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但是,邱某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

多做几道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发给自己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为向银行贴现,在背书人栏签章。但银行银根紧缩,控制贷款规模,贴现暂时无法办理。2011年12月15日乙公司遭窃,汇票被盗。有人持汇票以乙公司名义采购,将汇票转让给个体经营户丙。丙将汇票赠与好友丁,作为丁结婚贺礼。此时该汇票显示的当事人是:出票人甲,承兑人某银行,收款人乙,背书人为乙和丙,丁为最后的被背书人。2011年12月20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汇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挂失。2011年12月21日,法院发布公告,同时通知银行止付该汇票。丁向法院申报权利。问:(1)挂失止付的效力如何?(2)丁向法院申报权利,对公示催告程序有何影响?(3)如果乙与丁就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有人认为丁是无偿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你的观点是什么?

简述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特征。

简述票据的除权判决具有的效力。

简述申请公示催告应具备的条件。

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甲,收款人乙,承兑人A银行。乙欲将汇票贴现,B表示愿意帮忙,乙在背书人栏中签章后将汇票交给B。B将汇票给丙,丙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写自己名称,将汇票向C银行申请贴现。C银行向A银行查询此汇票,A银行回复系本行承兑。丙向C提供了办理票据贴现所需资料,C同意贴现,将贴现款汇入丙之账户。丙将款项转移,隐匿。乙发觉情况不对,遂以票据丧失为由挂失票据,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判决,A银行向乙支付票款。C银行不知此情,待汇票到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试问:(1)有人认为丙无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其后手C银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你是否同意此观点。(2)如果C银行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3)C银行能否起诉甲,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C银行能否要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为什么?(5)C银行能否起诉乙,要求其返还票据金额?为什么?

最新试题

该科目易错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