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原告A先生与被告B女生为夫妻,他们在甲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乙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承担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审理本案的乙国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项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该合同第1条规定,孩子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B女生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第1条规定是直接与我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而第3条规定……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据此,这项合同的规定是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和政策相冲突。”请问:(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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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4-92
公共秩序保留,有的国家也称“保留条款”,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因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2分)这种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做法,就叫公共秩序保留,其结果就是被援引的外国法依据“公共秩序”而被拒绝适用。它是国家私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有规定。(2分)
(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4-95
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在内容上与内国公共秩序规则相抵触时为标准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二是以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的适用将产生损害公共秩序的后果为标准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2分)结合本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判断一个合同的有效性本应依照合同缔结地的法律,即甲国的法律;(2分)第二,合同的内容违反了乙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2分)第三,如果适用甲国法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则适用甲国法的结果,即强制执行该合同,将与法院地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相抵触,因此应当排除甲国法的适用。(2分)
教材章节/页面:4-92

多做几道

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要制度?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假设:A为侨居我国B市的甲国公民,生前定居中国B市,于1988年死亡,遗有大量动产。A无配偶、子女,亦未留有遗嘱,后A侨居乙国的姐姐主张继承权,并提供相关文件。(1)该案中是何种继承?为什么。(2)要解决遗产问题,首先解决的先决问题是什么。(3)我国对遗产继承有何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请问:(1)判断甲与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域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问:根据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当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请求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意大利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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