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律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律则可以承认他们的离婚。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利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以色列法律解决;二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请问:(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3)如依照德国著名学者汪格尔、梅希奥的观点,该案将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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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哪一个是先决问题?4-76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讼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需要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2分)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1分)
(2)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4-77
在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方面目前形成尖锐对立的观点:一是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1分)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梅希奥、汪格尔,(1分)另一观点是应该适用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1分)代表人物是拉布、努斯鲍姆。(1分)
(3)如依照德国著名学者汪格尔、梅希奥的观点,该案将如何判决?4-77
如果依据梅希奥、汪格尔所持的观点,他们认为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家的法律冲突规范指定所指定准据法来解决先决问题,(2分)本案的先决问题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适用主要问题所属国家(以色列)冲突规范来指定准据法,该婚姻有效。(3分)
教材章节/页面:4-76

多做几道

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要制度?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假设:A为侨居我国B市的甲国公民,生前定居中国B市,于1988年死亡,遗有大量动产。A无配偶、子女,亦未留有遗嘱,后A侨居乙国的姐姐主张继承权,并提供相关文件。(1)该案中是何种继承?为什么。(2)要解决遗产问题,首先解决的先决问题是什么。(3)我国对遗产继承有何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请问:(1)判断甲与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域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问:根据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当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请求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意大利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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