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法律选择的方法。

扫码查看暗号,即可获得解锁答案!

点击获取答案

  答:(1)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这种法律选择的方法,来源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这来源于萨维尼首创的理论。各国在制定国际私法时,仍基本上是遵循萨维尼的方法一并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指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4)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这一方法又可称为“政府利益分析说”,它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的。(5)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这也是一种主张结合冲突规范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直接进行选择的方法。由美国学者凯弗斯于20世纪 30年代提出。他主张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的过程中,首先是要审查诉讼隶件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要仔细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结果;最后是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以及是否符合社会公共政策。这种法律选择的方法也可称为“结果导向”。(6)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7)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它是由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率先提倡的,是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的一个法律选择方法。

多做几道

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要制度?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假设:A为侨居我国B市的甲国公民,生前定居中国B市,于1988年死亡,遗有大量动产。A无配偶、子女,亦未留有遗嘱,后A侨居乙国的姐姐主张继承权,并提供相关文件。(1)该案中是何种继承?为什么。(2)要解决遗产问题,首先解决的先决问题是什么。(3)我国对遗产继承有何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请问:(1)判断甲与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域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问:根据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当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请求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意大利法院的判决。

最新试题

该科目易错题

该题目相似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