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经济法“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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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没有相应的职权或权利,其相关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评价。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调制主体的经济调制行为和调制受体的市场对策行为。调制主体之所以可以从事经济调制行为,是因为它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而调制受体则可以根据调制主体提供的调控信号和规制措施,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从事理性的市场行为,即自主地决定是否遵从,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对策。这是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的体现。

 事实上,仅在法律上单一地规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权利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对相关的职责与义务作出明晰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的“权义结构”。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不同部门法的“权义结构”,会导致其特定功能的生成。经济法 “权义结构”的特殊性,会使经济法具有不同 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功能。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同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的“二元结构”直接相关,并具体地体现为两类结构,一类是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所形成的“权义结构”,一类是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形成的“权义结构”。 事实上,对调制主体而言,“权义结构”主要涉及如何“行权”和“问责”的问题;对于调制受体而言,“权义结构”主要涉及如何保护权利背后的利益,以及如何为获取利益而履行义务的问题。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消费者

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涵。

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2003年6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 色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访商品为国内组装 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 价格销售。 2003年6月g日下午.李某到甲公司购置彩电,李某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 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李桌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李某偶然 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严 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 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 李某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请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什么义务?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李某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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