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再审案件审理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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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撤回起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2)缺席判决。

  按照《民诉解释》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再审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3)程序终结。

  按照《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①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②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③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④有《民诉解释》第402条终结再审审查条件中第l项至第d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捡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多做几道

参与分配

  简述对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试述查封、扣押的范围。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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