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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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职权提出抗诉或者依当事人申请提出抗诉。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1)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对象。

  检察院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判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院对各类判决、裁定提起的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一致。

  (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抗诉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5)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的审查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n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并且,《民事诉讼法》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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