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厦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住.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台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隶.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1)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水泥厂的经理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水泥厂起诉贸易公司不履行合同,则此诉如何进行?  (3)如果家具厂存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家具厂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货运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5)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的错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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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异议不能成立。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开庭审理阶段可申请回避。

  (2)因贸易公司已被撤销.此时如果贸易会司有权利义务承受人,通知其参与诉讼;若没有,在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期间,应中止诉讼。

  (3)反诉不能成立。因为本诉与原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家具厂应另行起诉。

  (4)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审理。

  (5)①法院进行调解,应由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本案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议庭自行进行调解是错误的。②二审法院就上述案件不应作全面审理,应针对第三人上诉请求和有关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只有在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时,方可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多做几道

参与分配

  简述对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试述查封、扣押的范围。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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