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情形下,第三人追偿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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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权利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人对合同权利人之合同义务因此消灭;第三人以其清偿范围为限有权向合同义务人追偿。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如下:(1)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委托等合同关系的,相关合同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2)债务人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的,无固管理或不当得利之规定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3)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该利害关系所生之债权的法定移转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第三人以赠与之意思代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再取得对于债务人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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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发展集团因扩大规模在B市购置办公楼一栋,尔后向B市未明家具厂定制一批实木家具,为契台集团发展理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博雅集团提供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供未明家具厂为其专门打制一批实木仿古家具,并具体约定了家具的样式及教量。随后,博雅集团向来明集团一次性交付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由于黄花梨木料名贵,该家具厂用一个仓库专门保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日狂风大作,一击闪电击中该仓库外接电线引发大火,使仓库付之一炬,仓库内剩余黄花梨木料无一幸免,眼见交货期限将至,未明家具厂遂委托红楼家具厂以相似木料将部分家具补齐,交货时,博雅集团发现部分家具材质及样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博雅文化集团与未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哪一种?(2)仓库内剩余的黄花梨木料被烧毁,该由哪方承担责任?为什么?(3)未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承揽人的哪些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试论述承揽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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