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出资200万元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以服装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10年期劳务作价30万元,戊以自己的信用及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共作价70万元出资。  问:  案例中甲、乙、丙、丁、戊各自的出资合法与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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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权、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本案例中甲、乙以货币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丙以实物出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丁以劳务出资,戊以自己的信用及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多做几道

  甲股份公司于2012年6月成立,甲公司于2013年6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6名。另外,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丁。  问:  (1)甲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2)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名词解释:股份有限公司

简述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

  名词解释: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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