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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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人可以为被请求撤销商标注册人之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直接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异议的请求人则为任何人。

  (2)适用对象不同。被争议的商标和被撤销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被异议的商标是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经程序,但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及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不是必经程序。

  (3)法定期限不同。时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自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套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当注册商标的补正请求时间则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4)申请事由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理由,即是在后注册的商标与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理由不能与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提出异议的理由,即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桌一规定;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的理由,是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ll条和第 12条的规定,或者是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以及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31 条规定而取得注册的商标。

  (5)受理机关不同。争议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异议则应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既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但对于由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商标注册人还可请求商标委员会复审。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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