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新千年来临前夕。在某观光塔内展示了一幅宣传图画《××××》,图画以上海浦江两岸的目景为背景,气势恢弘,引来游人驻足观赏。未曾想到的是,2000年 8月8日,这幅宣传图画的主人甲(某邮政局)被乙告上法庭。原告乙诉称,他们于 1999年7月前,制作完成大型宽幅摄影作品《××××》,该作品的底片保存在原告自己的保险库内。2000年3月.原告发现了由甲制作的大型广告牌背景和原告的摄影作品完全一样。原告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夺被告拆除广告牌,在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教,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甲辩称,他们委托丙公司制作了这幅宣传画,背景照片和画框的制作均由丙负责,而宣传口号则由自己拟定。该宣传画的制作和设计费用共1400元人民币,丙公司向甲出具了发票。甲认为,自己是邮政局,属于公用服务性企业,制作宣传画在重大节日进行宣传活动是正常的,无营利目的,因此原告所称的被告“用于商业活动”是不符合事实的。开庭时,丙承认了诉争的宣传画是其制作的,所用的背景照片也确是原告诉称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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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甲的宣传图画实际上起到了宣传自身服务、期望为自身带来经济利益的作用,故应认定为广告。丙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了《××××××》作为广告的背景,甲委托丙制作广告,但未审查制作广告背景的照片来源即设置含有原告作品的广告,两被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所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且应当将该宣传图画在规定的期间内予以拆除,两被告还应连带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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