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李盛于2000年2月6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并于2003年8 月2日获得专利权。2003年lO月李盛发现某器材厂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随后李盛与该器材厂进行协商,该厂认为,他们生产的产品是王洪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而且该厂于2001年10月就与王洪签订了专利实施合同并于2001年12 月开始批量生产销售,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李盛随后与王洪联系,双方将其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专利文件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王洪认为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李盛的发明专利有两项技术特征相同,两项技术特征不同。因此王洪认为自己不构成对李盛专利权的侵犯。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李盛于2003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王洪与某器材厂侵犯其专利权。  法院经查明认为,李盛的发明专利申请日在先,但本案中两项专利之间有两个技术特征不同,不构成专利侵权,故此驳回了李盛的诉讼请求,李盛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问:你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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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每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采书的内容为准。

  (2)在判断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应当将被实施的对象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如果两者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者其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者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3)法院经查明,王洪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李盛的发明专利只有两个技术特征相同,还有两个技术特征不同,所以王洪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李盛的发明专利是两项不同的专利。因此,王洪与器材厂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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