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1年真题)某城市企业甲生产经营彩陶产品,产品上突出标注“彩陶李”标识,源于清朝晚期李氏家族的祖传工艺,李氏第三代传人于1950年会私合营时将“彩陶李” 店铺和商号一并合营给企业甲,在“文革” 期间企业甲转产,不再生产“彩陶李”产品。 1980年改革开放后,企业甲重新登记企业名称,恢复使用“彩陶牵”商号,在彩陶商品上使用“彩陶李”标记,但没有将其注册为商标。1983年3月1日,我国商标法实施的第一天,“彩陶李”的第四代传人注册了企业乙,并申请了“彩陶李”商标,也开始用祖传配方生产陶艺产品。2008年,两个 “彩陶李”产品在出口贸易上发生混淆,企业乙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企业甲告上法庭,要求企业甲在商品上停止使用“彩陶李”字样,并赔偿企业乙的损失。企业甲认为:其拥有“彩陶李”商号,所以有权在商品上使用,而且“彩陶李”经过上百年的使用,已经演变为彩陶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为企业乙所独占,企业乙无权拥有商标权。  请回答:(1)企业甲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为什么?  (2)企业甲能否以“彩陶李”演变为彩陶产品通用名称为由在商品上使用“彩陶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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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1)企业甲构成商标侵权。按照商标法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本案中,虽然企业甲拥有 “彩陶李”的商号,但企业乙拥有“彩陶李”的注册商标权,故企业甲在商品上突出使用 “彩陶李”构成侵权。

  (2)企业甲如果主张“彩陶李”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先到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在“彩陶李”商标被撤销之前还不能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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