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临时推销员某甲,为某服装公司到某镇推销衬衫。适逢该镇土产商店削价出售核桃,某甲便以他所认识的某副食品店的名义向此土产商购买核桃2000公斤,先付一部分货款,剩余部分,土产商店同意某甲回副食品商店后一次汇出。某甲把这批核桃运回副食品商店后,副食品商店经理表示:“本店不需要这批核桃,谁买的由谁负责处理。”某甲只好另行设法销售这批核桃。出售核桃的土产商店派人到此副食品商店催收货款时,副食品商店经理以没有委托某甲购买核桃为由,拒绝付款。因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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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某甲购买核桃的行为,事先未受副食品商店委托,事后未经副食品商店追认,属于无效代理的行为,副食品商店对之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该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某甲承担。

多做几道

解释:犯罪客体

解释:紧急避险

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王某,28周岁,由于家境贫穷,家中棉被单薄,随着天气逐渐转冷,家中棉被难以御寒。为了搞点棉花回家缝制厚一点的棉被,于2011年11月25日,潜入某市棉花仓库。不料,该仓库的棉花全部被打捆成了百余公斤的大包,王某难以搬动。见此情形,王某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想烧掉捆绳后搞几小包棉花回家.结果在烧掉捆绳时,不慎引发了大火,将仓库价值300万元的棉花烧光了。问:(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触犯,哪几个罪名?为什么?

甲、乙二人素有矛盾。一日,甲借故寻衅,与乙发生争吵。甲仗恃体强力大,对乙拳脚相加,将乙打倒在地。乙被打倒后,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向甲砸去,也把甲打倒在地。乙从地上站起身后,又用石头猛砸甲的头部,甲的后脑被打碎,当场死亡。问:乙砸死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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