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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作调整事项对年报数据进行修正。(  )    

  • A

  • B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一经选定则不得变更。 (  )    

  • A

  • B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全部事项都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 A

  • B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属于非调整事项。(  )

  • A

  • B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涉及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 A

  • B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一定是重大事项。(  )

  • A

  • B

在估计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如果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一定是调整事项。(  )

  • A

  • B

  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甲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根据税法规定,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抵扣。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5年2月28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04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告于2005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04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销售成本为185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05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2)2月25日,甲公司办公楼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3)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5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04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金额较大。至2004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已完工产品尚未对外销售。   (5)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 4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2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10万元。甲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0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要求:   (1)指出甲公司发生的上述(1)、(2)、(3)、(4)、(5)、(6)事项哪些属于调整事项。   (2)对于甲公司的调整事项,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   (3)填列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表中各项目的调整金额(调整表见答题纸第10页;调增数以“+”表示,调减数以“-”表示)。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利润分配”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且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3月20日完成;2013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4年4月5日,甲公司有关资料如下:(1)2013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14年1月10日以每件5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出售100件A产品,甲公司如不能按期交货,应在2014年1月15日之前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尚未开始生产A产品,也未持有用于生产A产品的原材料。至2013年12月28日甲公司为生产A产品拟从市场购入原材料时,该原材料的价格已大幅上涨,预计A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6万元。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在与乙公司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2)2013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购货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之前向丙公司支付首期购货款500万元。2013年11月8日,甲公司已从丙公司收到所购货物。2013年11月2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支付首期购货款而被丙公司起诉,至2013年12月31日该案尚未判决。甲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70%,如败诉,将要支付60万元至100万元的赔偿金,且该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3)2014年1月26日,人民法院对上述丙公司起诉甲公司的案件做出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丙公司9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均表示不再上诉。当日,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90万元的赔偿款。(4)2013年12月26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项售价总额为1000万元的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丁公司发货。甲公司因2014年1月23日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法按时交货,与丁公司协商未果。2014年2月15日,甲公司被丁公司起诉,2014年2月20日,甲公司同意向丁公司赔偿100万元。丁公司撤回了该诉讼。该赔偿额对甲公司具有较大影响。(5)其他资料:①假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预计负债在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均为零。②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③与预计负债相关的损失在确认预计负债时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允许在实际发生时据实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④调整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均可调整应交所得税。⑤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⑥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1)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应否将与该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简要说明理由。如需确认,计算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并分别编制确认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货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4)编制2017年2月1日发生销售折让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