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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无偿划拨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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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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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年3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较大转变,产品结构发生较大调整,原生产厂房、专利技术等已不符合生产新产品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其生产厂房连同专利技术与乙公司正在建造过程中的一幢建筑物、乙公司对联营企业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出生产厂房的账面原价为2 000 000元,已提折旧1 250 000元;专利技术账面原价为750 000元,已摊销为375 000元。乙公司在建工程截止到交换日的成本为875 000元,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250 000元。甲公司的厂房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专利技术市场上并不多见,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的在建工程因完工程度难以合理确定,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由于丙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乙公司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假定甲、乙公司均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让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甲公司因转让厂房向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750 000元,销项税额为82 500元;乙公司因转让在建工程向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75 000元,销项税额为96 250元。

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取乙公司的专利权,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130万元,经协商,由甲公司支付补价30万元,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影响。要求:判断甲乙公司交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17年1月1日,甲公司以2×15年购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甲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继续用于生产钢材。甲公司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5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25 000元,公允价值为1 404 000元,甲公司此前没有为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此外,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1 500元。乙公司钢材的账面价值为1 200 000元,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1 404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乙公司此前也没有为该批钢材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取乙公司的专利权,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106万元,免征增值税,经协商,由乙公司支付补价11万元。

2×17年1月1日,甲公司经协商以其拥有的一栋自用写字楼与乙公司持有的对联营企业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交换。在交换日,该幢写字楼的账面原价为6 000 000元,已提折旧1 200 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6 081 081元;乙公司持有的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4 500 000元,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 000 000元,乙公司支付750 000元给甲公司。乙公司换入写字楼后用于生产经营。甲公司换入丙公司投资仍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因转让写字楼向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 081 081元,销项税额为668 919元。假定除增值税外,该项交易过程中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取乙公司的厂房,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厂房的公允价值为140万元,经协商,由甲公司另支付补价38.4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允价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要求:判断甲乙公司交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联营企业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换乙公司拥有的商标权。在交换日,甲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余额为 5 000 000元,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为1 400 000元,该长期股权投资在市场上没有公开报价,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商标权的账面原价为4 200 000元,累计已摊销金额为600 000元,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没有为该项商标权计提减值准备。乙公司将换入的对丙公司的投资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因转让商标权向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3 600 000元,销项税额为216 000元。假设除增值税外,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取乙公司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原材料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经协商,由乙公司另支付补价11.7万元(其中商品价差为10万元,增值税差额1.7万元),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允价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要求:判断甲乙公司交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