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是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假定存在以下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情况:
(1)A注册会计师2014年度曾兼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为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A注册会计师接受指派担任项目合伙人后辞去了董事职务,并要求ABC事务所实施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项目组成员B注册会计师通过接受馈赠在甲公司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后,于2014年初主动退出了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并承诺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可以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确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3)C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09年度、2010年度与2012年度和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但没有担任2011年度关键审计合伙人。ABC事务所要求其继续担任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
(4)D注册会计师2014年3月为甲公司设计了信息技术系统。考虑到该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ABC事务所要求D注册会计师不得加入审计项目组。
(5)审计项目组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同时,还向甲公司提供了税务服务,并提出了将租赁支出作税前扣除的税务建议,但对甲公司将租赁作为经营性租赁存有疑问。A注册会计师要求项目组成员将经营性租赁业务作为重点审计领域。
(6)为评价审计收费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否重大,ABC事务所拟计算其2014年度从甲公司收取的审计费用占其本年度从所有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审计费用的比例,,
要求:分别考虑上述事项(1)至(6),不考虑其他情况,逐项指出所述事项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遵守的相关规定。如认为不符合,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