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2年度至2014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是该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相关事项如下:
(1)ABC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询问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甲公司所在行业的同行等第三方,获取对甲公司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诚信的了解;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了甲公司的背景信息(甲公司的年报、中期财务报表、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等),询问了可以涵盖客户管理层对于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态度,没有发现甲公司管理层不诚信的情况,A注册会计师认为承接甲公司2012年至2014年比较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条件完全满足。
(2)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向甲公司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甲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得知甲公司在某一重大会计估计事项问题上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存在严重分歧。
(3)A注册会计师拟在审计完成阶段实施针对包括会计估计、关联方、持续经营、法律法规、期初余额等特定项目的必要审计程序。
(4)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A注册会计师提请ABC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B复核甲公司2012年至2014年比较财务报表的每一张审计工作底稿。
(5)由于甲公司2012年至2014年比较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具有一定的审计风险,A注册会计师确定了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人员的原则,即由审计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主要考虑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能否支持审计结论。
(6)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通过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招聘有经验的审计人员来提高本所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