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含义及其民主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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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2.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

(1)选举权的普遍性。

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

选举权的平等性有两重含义:

一是说每个选民在选举时与其他选民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是说所有的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是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

(4)无记名投票。

投票方法有秘密投票和公开投票两种。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是选举权不可分割的部分。选民仅有选举权是不够的,还必须用监督权和罢免权来保障选举权。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选举法规定,所有选举经费都由国库开支。选举法明确规定,对因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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